被告方以GPL传染性抗辩,最高院:不成立!

2024-06-27 16:44:16 源小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入选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情介绍和100件典型案例》,同时2月18日的《人民法院报》以“这份判决给软件开发者吃了定心丸”为标题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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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该案判决...对软件开发者普遍关心的开源软件与软件开发者著作权权利边界问题、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与侵害软件著作权之间的区别等问题予以充分阐述...对于保障软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源小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样评价的原因是这份判决从实务层面对于基于GPL协议的争议如何认定给出了明确的意见,可以发挥指挥一线法院案件审理的作用。从非法律从业者的通俗的理解而言,该判决驳斥了“用了GPL协议软件,新软件就要免费开源”的错误观点,消除了软件开发者对“GPL传染”的担忧,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创新成果,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最高院从多个维度进行了论证:

从合同相对性角度:在OpenWRT系统软件权利人并非本案当事人情形下,本案不宜对涉案软件是否全部或部分受GPLv2协议约束、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是否违反GPLv2协议、以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是否因此需承担任何违约或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审理。

从合同相对性角度:在OpenWRT系统软件权利人并非本案当事人情形下,亦难以查明与GPLv2协议有关的前述系列事实(技术细节和行业习惯的事实)。

从开发者意思自治角度:并无证据证明网某科技(苏州)公司通过GPLv2协议已放弃其就涉案软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享有的著作权。即便假定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因违反GPLv2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该假定瑕疵亦不影响其在本案中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

最高院最终得出结论: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GPLv2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二者不宜混为一谈,以免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因此,几名一审被告在二审期间基于GPLv2协议提出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同时,最高院指出,本案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支持网某科技(苏州)公司部分诉请,并不表明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将来在潜在的违约和/或侵权之诉中可免予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和/或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软件开发者可以放心创新,应被保护的权利和应承担的风险都可以通过司法厘清,并收获应得的权益和承担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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